2005年3月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坐堂问案
类别:民事类
  关键词 离婚 彩票 中奖
  问:离婚前买的彩票离婚后中奖,奖金归谁?
  王某与妻子刘某协议离婚。离婚前王某购买了一张5注计10元的福利彩票。离婚后开奖,王某中了8000元。刘某得知后要求分割奖金4000元,理由是彩票是离婚前所购,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则认为奖金是婚后取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我想请教,王某中的这8000元奖金刘某有权要求分割吗?
  答:刘某有权要求分割奖金
    8000元财产的取得是在二人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无从谈起。但是,这笔奖金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刘某是彩票的共同出资人,故仍有权要求分割奖金。具体理由是: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外,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彩票本身并非财产,而是一种合同凭证,是彩民购买彩票时彩票发行中心与彩民签订的一个射幸合同的凭证。在射幸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中,彩民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是不确定的,彩民持有彩票这个权利凭证,享有一种期待利益。
  本纠纷中,彩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当认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刘某正是基于共同出资而与王某同为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的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彩票中奖后,刘某与王某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应奖金的权利,而不应由王某独自享有,故王某在取得8000元奖金后,刘某有权要求分得其中的4000元。